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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20:24:23  阅读 93859 views 次 评论 871 条
摘要:

一审判决全面否定原告适格,二审判决则全面肯定了原告适格。

一审判决全面否定原告适格,二审判决则全面肯定了原告适格。

针对煽动战争的言论,要进行法律上的限制,使其符合宪法和平秩序的要求。早在1919年,《魏玛宪法》就规定了学术自由,此后其他各国的宪法文本也确立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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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首要价值是保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安全权。遗憾的是,在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之下,国际联盟不仅未能平息国际纠纷,也无法阻止法西斯侵略战争的发生。针对纳粹政权的国家至上主义,《德国基本法》第24条对国家主权做了相对化处理,联邦可以通过法律将国家主权转让给政府间的机构。〔12〕1933年7月14日,希特勒颁布《禁止组织新政党法》,纳粹党成为唯一合法有效的政党。为保证战争行为具有合宪性,纳粹政府还经常援引《魏玛宪法》第48条的紧急状态规定,发布管理经济社会的法令,借着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幌子,使用各种武装力量。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战争 和平 人的尊严 宪法共识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每个人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至少该理论深度影响着日本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运行。

从上述判决内容可以看出,尽管依然维持了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说,但与过去的判例相比,在判断原告适格要件是最高法院转变了原先严格限定法律范围的方式,在确定法律保护的个别性利益时扩大了法律的形式范围,将其扩大至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范围,因而相当程度地拓宽了原告适格的范围。本文以同样采用保护规范说的日本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变化过程为线索,通过介绍主妇联案新泻机场案小田急案等判决代表性判例,了解原告适格要件法律上的利益在相同的保护规范说提下,于不同时期判例解释内容的差异及其与成文法的关系,以此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反观自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说成立以来的最高法院判例可见,判例中对原告适格的判断基准从是否法律上被保护开始转为在考虑包含相关法律在内的法律,进而也同时考虑被害法益的性质,通过合理解释确认是否应该承认原告适格。其四,《标识法》目的在于实现公益。

但《标识法》上规定的该项复议申请,属于与自身法律上的利益不相关,但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的特别规定。[日]勢一智子:場外車券発壳施設設置許可と第三者の原告適格,载宇賀克也他編:《行政判例百選II〔第7版〕》,有斐閣2017年版,第3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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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说在判断法律上的利益方面所强调基本点在于,①因行政处分或者根据处分作出的事项而受到的不利益是否是重大的。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就原告适格事项指出:指定保安林的行政行为虽然属于以防止自然灾害、保全环境等保护一般性公益为目的的行为,但即使涉及到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并不止步于仅仅将这些利益吸收解消于上述一般性的公益之中,与此并行的是,当这些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归属于一个个人的个别性利益,原本就能够归入应该予以保护的利益,且从特定的法律规定中可以解释出具有这样的内容时,对于这样的违反该法律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诉称该行为侵害其利益的个人在诉请撤销行政行为时属于原告适格者。此后的卫星大阪案诉讼中,最高法院在适用小田急案判例的判断方式的同时,对于设施周边居民的地域环境利益(该判决称为交通、风纪、教育等广义方面的生活环境),否定了其具有个别保护利益的属性。归纳上述判决内容而言,可以看出,对场外设施周边居民的原告适格作出肯定性认定的同时,通过严格的法律解释将其限定在医疗设施等设置者的范围之内。

也正因为如此,这两个判例被认为是先驱性判决。其一是扩大解释原告适格的根据规范法律的范围。森林法以及旧森林法对于保安林的指定和解除事项方面,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向农林大臣申请的权利和提出异议和意见书,以及参加听证程序的权利,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以及行政诉讼。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判断作为一般公益的保护还是每一个个人的个别利益的保护时,除了应该考虑该行政法律规范的宗旨、目的之外,还应考虑受保护利益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的事项。

对该利益的内容和性质进行考虑吋,还应当对该处分或者裁决违反其所依据的法令作出时受到侵害的利益的内容和性质以及该利益受到侵害的样态和程度加以斟酌。这种法解释方法具有的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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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以森林法中有关保安林指定申请权,对解除提出异议和意见书的权利以及复议等程序上的权利为根据规范,确定原告适格。最高法院的判决因此判定,《航空法》中包含着不受航空器噪音显著侵害的利益属于每个个人的个别性利益,因而予以保护的宗旨,因此由于航空器噪音遭受到社会通常观念上显著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对应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的保护规范说针对的解释对象应该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利害关系这一概念。[10]这三要件是,第一,不利益要件,行政行为对于原告而言属于不利益的行为,即对于原告的一定利益具有侵害效果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法院对处分或者裁决相对一方以外的人判断其是否具有前项规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时,不能仅根据该处分或者裁决所依据的法令规定的文本,还应当对该法令的宗旨和目的以及应当在该处分中进行考虑的利益的内容和性质进行考虑。对此,最高法院认为:[13]温泉法中规定温泉挖掘须获知事许可,其目的明白无误地建立在保护温泉泉源、合理地使用温泉的公益基础之上,而非直接保护既存的温泉井所有者的既得利益。[31] 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说在法学界有很大影响,但相关法院判决并不多,其主要产生在下级审法院的层面。对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否定性观点,认为①城市规划项目土地周围居住的居民之中,因该项目实施的噪音、震动等在健康或者生活环境相关方面可能直接遭受显著损害者,在请求撤销该项目的许可方面具有诉讼的原告资格。

本文介绍的重点便是该学说在最高法院判例中的表现状况。(二)到达点的代表性判例 从最高法院判例发展的角度观察,可以发现,在该第2款颁布之前,即成文法内容尚未存在的阶段,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就已经出现了与该款规定相同的内容。

[2]该判例的评析者认为,从该判例内容所展示的判断框架来看,其采用的规范保护理论源自德国。例如,《城市规划法》第33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设置了开发许可的基准,其中第7项针对塌方多发地段设置安全方面必要的措施的要件。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 日本最高法院判例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判例是小田急案判决和卫星大阪案判决。

主要判例评析见[日]仲野武志:総合設計許可と第三者の原告適格,载宇賀克也他編:《行政判例百選II〔第7版〕》有斐閣2017年版,第340-341頁。二、主流判例的发展 (一)定型化概念的广泛适用 上述定型化了的区别对待公益与被保护的个别利益的判断方式,在其后1982年9月9日最高法院作出的长沼耐克基地(長沼ナイキ基地)案判决[11]中得到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对此,出于对地域善良秩序和生活环境趋向恶化的担心,相应地方出现了发动反对运动和提起诉讼的现象。相关判例中,最为著名的是新泻机场案判决和文殊案判决。

[5]本文中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条的内容表述,以何海波:《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編》,王天华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745-746页的译本为准。二是1988年11月16日横滨地方法院的判决。

该委员会认为主妇联不具申请人适格要件而裁定驳回了申请。[26]参见[日]神橋一彦:都市計画事業認可と周辺住民の原告適格,载《平成17年度重要判例解説》有斐閣2006年版,第59-60頁。

[4]本文针对我国判例中的问题意识,尝试着整理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中的保护规范理论的实际运用状况,为发展乃至检讨我国的原告理论,提供一个参考角度。因此,该条规定不应该被理解为:在物理意义方面即使对既存的温泉井有稍许的影响时也绝对不得给予许可。

在判断法律上的利益的法律范围时,该判决认为不仅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也认可通过法律的合理解释,推导出原告适格的范围。[19]依据《核电站等规制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核电站设置许可要件之一是具有核电站设置、运行方面的技术能力以及不存在灾害防止方面的障碍。最高法院在沿用上述严格区分公益与私益的二元论立场的基础上,指出判断该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包含着应该将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利益也作为归属于每个个人的别性利益予以保护的宗旨时,应该在由该行政法律规范及其与此目的共同的关联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所构成的法体系之中,确定该处分的根据规定能够定位为在做出该处分时是否应该保护上述每个个人的个别性利益。[30] 关于小田急案判例中提出的生活环境概念,该判决认为,场外设施的设置、运营后周边居民等人可能受到的被害,在于交通、风纪、教育等广义上的生活环境的恶化,难以认定该设施的设置、运营立即会直接造成周边居民生命、身体在安全或健康方面的威胁,以及对其财产造成显著危害。

[2]有关此讨论的文献较多,最近的可参见赵宏: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载《交大法学》2019年第2期。[22] 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条第2项规定生效之后,针对原告适格要件法律上的利益的解释,至今为止的最高法院判例依然維持着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说,但解释方式上出现了变化。

概括而言,主妇联案判决表在采用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说即保护规范说对法律上的利益解释时,判例的判断标准对其中的法律,即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根据规范和利益分别进行了解释,从而形成了特定的类型结构,而且这种定型化的判断方式还影响着此后的审判活动,构成了主流主张。[28] 依照《自行车竞技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经济产业大臣对于公营博彩机构[29]提出的场外设施的设置申请,在该设施的位置、结构以及设备符合经济产业省规章规定的基准时,可以颁发许可。

[4]参见[日]藤田宙靖高:《行政法総論》,青林書院2014年版,第423—424頁此后的最高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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